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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流通、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生猪定点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工业和能源、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生产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服务,城市公共客运、汽车租赁、货运配载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六)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林木种植、木材生产经营及动物检疫诊疗、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 依法查处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镇(乡)政府、街道办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克服麻痹松懈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综合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抓好抓实。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