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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遵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遵府办发[2011]18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5
【实施时间】 2011-09-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办发〔2011〕184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遵义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做好全市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按照基本农田“现场有标志,图上有标注,农户手中有标牌,管理者心中有标准”的建设标准,进一步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完善各项保护制度,夯实农业产业基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常态化,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达到“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管理要求,确保我市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要求

  

  (一)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二)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三、工作任务与方法步骤

  

  (一)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

  

  各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上,结合实地踏勘,将规划确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片(块)编号、质量等级等基本信息,并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底图。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1.图。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2.表、册。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文件的要求(附后),在基本农田保护现场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

  

  (四)落实保护责任。

  

  按照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同时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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