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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构建全市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和市(地)、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l026-2010、td/t 1027-2010、td/t 1028 -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 t 1019-2009)的规范要求,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同时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确保为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提供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六)成果检查验收。 1.验收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2.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3.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区(市)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省级验收时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4.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目标任务、质量比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有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区(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七)成果报备。 1.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2.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以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备案信息的审核、协调和督促,建立市级基本农田信息库工作。 四、成果内容 (一)文字成果。 1.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2.检验分析报告; 3.工作总结报告。 (二)数据库成果。 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三)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 2.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 3.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分区图; 4.基本农田调整分析图。 (四)表、册成果。 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2.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 3.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五)其他成果。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五、时间要求 (一)基本农田划定时间。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等各项工作原则上在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 (二)基本农田报备时间。 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工作在乡(镇)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 六、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2011年8月,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经费、开展业务学习、培训和宣传、进行实地调查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