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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2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市民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关于印发《重庆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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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优待政策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享受以下优待政策:

  (一)参加技能培训的,免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并享受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

  (二)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入中职资助范围免学杂费、住宿费,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每人每学年享受3500元生活补助。其中,一、二年级期间的生活补助费由就读学校每学年发给1500元,另外2000元待每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00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三年级的生活补助费,待学期结束后,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期1750元的标准分学期发放。

  (三)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凭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由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含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技能鉴定费等)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报考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其加分照顾政策按照当年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政策执行。在同等条件下,退役士兵优先录取。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区县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人武部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订单培训计划的编制、经费发放、资格审查和档案接转以及教育培训的全程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申报技能鉴定、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落实到位。人武部负责士兵入伍时和退役后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第七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承担。技能培训点的选择和布局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教育及人力社保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民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导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大纲。

  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应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编制,属订单培训的要充分征求用工单位的意见和认可,以确保培训质量满足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

  第十八条  承担职业教育的学校,由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每年1月和5月中旬通过新闻媒体和市教委及市人力社保局网站、重庆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向社会公布;承担市级统筹培训任务的机构和培训计划,由市民政局通过市民政局网站和巴渝老兵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指导教育培训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人武部要积极协助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承训机构要在现有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要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际操作为主体,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培养机制;要推选退役士兵优秀学员担任学校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班级的日常管理;要建立退役士兵学员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待教育培训结束后并入到退役士兵个人档案。

  

第九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承训机构要按照“谁培训,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定期召开招聘会,建立与各类用人单位密切联系的就业保障体系。

  第二十二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就业服务网络和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3年内为退役士兵减免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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