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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应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须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结)业证书“双证”获取率须达90%以上;学员教育培训结束后的就业率须达90%以上。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要求的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承训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区县,不能评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区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