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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退役士兵安置地区县财政负担。市财政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根据各区县财力状况、退役士兵人数、教育培训成效等因素,给予区县适当补助,并对经济欠发达、承担培训任务较重的区县予以倾斜。各区县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并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901项“退役士兵安置”科目。 第二十五条 教育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补助标准,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标准、教育培训时间和成本确定。补助标准为: (一)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含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1000元(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县结合培训工种和培训成本等确定),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350元。 (二)参加中等职业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在按照中职资助政策享受免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的基础上,再按每人每学年2000元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自行报考高等学历教育并被录取的,按每人每学年7500元标准安排资金(含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的拨付程序为: (一)区县组织实施的技能培训,由承训机构在技能培训结业后,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附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应根据培训任务、退役士兵实际参训人数、培训阶段、培训效果、就业情况等因素实施绩效考评,并提出补助资金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审核的资金补助方案审核确认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训机构。 (二)市级统筹组织的订单培训,由承训机构在技能培训结业后,提出资金补助申请报告,并附退役士兵学员花名册,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将学员培训情况、区县应承担资金及收款路径等相关信息通知培训对象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再由区县财政部门将培训经费拨付到承训机构。 (三)积极探索企业内部组织对退役士兵进行上岗前技能培训。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经民政、财政部门考核认定后,可给予其培训经费补助(含培训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所需经费的拨付程序为: (一)参加中职教育的退役士兵学员,除享受中职资助相关政策外,在每学期结束时提出生活补助费差额资金的申请报告,经学校学生处签署意见,并附所在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报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 (二)区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给退役士兵学员该学期生活补助费差额。 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参照中职教育的拨付程序发给退役士兵学员补助资金(含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 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向安置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退役士兵本人。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实际,每年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承担技能培训的机构,应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技能培训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科学计算培训成本。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以前,及时汇总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联合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第十一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其中,担负市级统筹培训任务和职业教育的学校,每年由市民政局会同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检查;担负区县培训任务的学校,每年由区县民政局会同教育局、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武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