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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财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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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物资储运费:指由我方提供用于项目的各种设备材料物资(包括施工机械)所发生的国内外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仓储费、商检费、保险费等。

  

  七、临时设施费:指施工现场必需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等的摊销、维修和拆除等费用。

  

  八、管理费:指出国人员国外医疗卫生费,项目管理人员国内工资性费用,现场管理人员体检检疫费、人身保险费、炊具卧具费,国际旅费、国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和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和维修费,员工培训费、外事活动费,施工机械处置损失(减收入)、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减盘盈),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九、分包工程费:指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总价。分包工程应确认工程量,按完工程度分期计入成本。工程量较小的分包工程可在结算分包合同价款时,按结算金额计入成本。编制竣工决算时,分包工程费应按分包合同价款构成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十、其他费用:指工程保险费、防恐措施费、检验实验费、设计代表和施工现场费用等。

  第十三条  为做好成套项目成本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核算和分析,实施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按照成本核算对象编制工程成本预算。

  

第四章 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内包合同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合同价款结算:

  

  一、首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结算首付款时,实施企业需提交对外施工合同、工程保险合同、工程保险缴费证明、对外结算帐单等。

  

  二、尾款比例一般不低于5%。结算尾款时,实施企业需按规定办妥全部对外结算,移交项目技术资料,提交对外验收证明或对外交接证书,提交项目内部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提交质量保证期银行保函。质量保证期不需提交银行保函的,尾款应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结算。

  

  三、除首付款和尾款外的款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划分结算节点,以完成相应结算节点工程量作为结算条件,或将工程内容划分不同的控制界面,以验收不同控制界面作为结算条件,具体划分和结算比例在内包合同文件中明确。实施企业申请结算进度款时需提供由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签发的拨款通知并附交经施工监理工程师小组计量确认和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证明。

  

  四、每次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的结算比例原则上应一致。如需调整,应事先征得商务部同意,并且调整后累计结算总额不超过内包合同规定累计应结算总额。

  

  第十六条  成套项目勘察设计任务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合同价款结算结算:

  

  一、签订对外勘察设计合同并按规定办妥对外结算后,凭对外设计合同和对外结算帐单结算不超过预估设计合同总价30%的首付款。预估设计合同总价包括预估设计费、地质勘察费、预估设计代表费、施工招评标费等。

  

  二、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完成后凭有关证明文件结算预估设计合同总价的40%。

  

  三、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任务已授标、项目正式开工并按规定派出设计代表后,凭设计代表派出证明办理第三次结算,连同前两次结算合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设计合同总价的85%。实际设计合同总价包括按实际施工合同总价计取的设计费、勘察费、设计代表费和施工招评标费等。

  

  四、尾款在项目对外移交、提交竣工图后结清,结算比例不低于实际设计合同总价的15%。

  

  第十七条  成套项目设计监理(或审查)任务在合同生效后按预估设计监理费用20%结算首付款;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且施工任务授标后办理第二次结算,第一次和第二次合计结算金额不超过实际设计监理费的80%;其余款项在项目竣工、对外移交并完成竣工图审查后结清。

  第十八条  成套项目施工监理任务在合同生效后按合同总价的30%结算首付款,中检合格后凭中期验收报告结算50%,项目竣工验收并对外移交后结算20%。

  

  第十九条  成套项目考察、中检、验收等临时出国团组及技术咨询费用等首付款结算比例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5%。

  

  第二十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合同外汇和当地货币价款可选择按固定汇率法或变动汇率法进行结算,并事先在内包合同文件中明确。其他任务合同如考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只适用变动汇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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