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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实施企业和国外技术组要妥善保管成套项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档案,注意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成套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应协助商务部对国外技术组进行财务监督和指导。 成套项目实施企业应当接受商务部及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并执行检查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 商务部将定期对成套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巡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实施企业提出的合同价款调整和损失补偿,商务部可视情先行进行审计,相关部门和实施企业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实施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成套项目资金。如发生挪用,一经查实,商务部将追究实施企业的责任并有权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试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