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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财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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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固定汇率法

  

  办理外汇价款结算时,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外汇对人民币固定汇率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办理当地货币价款结算时,按内包合同文件规定的当地货币对人民币固定汇率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按当地货币与外汇的固定汇率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二、变动汇率法

  

  办理外汇价款结算时,按结算时我国银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

  

  办理当地货币价款结算时,先将当地货币按结算时受援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合成外汇,再按结算时我国银行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拨付人民币及配套的购汇人民币限额,或按受援国银行当地货币的现汇买入价直接向实施企业拨付外汇。结算时受援国银行当地货币的现汇买入价需由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企业按内包合同规定申请办理人民币、外汇和当地货币结算时,应事先填制《援外成套项目合同价款结算业务审核意见函》(附件一)一式两份,报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同时,填制《援外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结算帐单》(附件二)一式五联,连同商务部成套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及本办法规定的全部单证、材料报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施企业申请合同价款结算前,应根据对外所签协议、换文、对外实施合同和商务部有关规定,办理对外结算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商务部不予办理内包合同价款结算。

  

第五章 财务会计机构、人员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必须为国外技术组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国外技术组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会计技术职称,其中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1.5亿元(含)的项目,还应具有五年(含)以上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四条  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应编报以下财务会计报告:

  

  一、援外成套项目财会工作组织和实施方案:

  

  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8,000万元(含)且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项目,实施企业应在内包合同签署一个月内编制援外成套项目财会工作组织和实施方案,编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会机构设置、财会人员配备、财会制度建设、资金管理、材料物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人员工资待遇等。对于投资计划限额超过1.5亿元(含)的工程项目,必要时,商务部财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财务负责人就组织和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陈述。

  

  二、援外成套项目内包合同价款结算计划表(附件三):

  

  由实施企业在内包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和每年六月底根据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进度编报。

  三、援外成套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四):

  

  由实施企业在项目中期质量检查前一个月内编报。

  

  四、竣工财务总决算:

  

  由实施企业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报。

  

  (一)报表种类:

  

  1. 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概况表(附件五)

  2. 援外竣工成套项目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可按通用格式填报)

  3.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施工总成本表(附件六)

  4.援外竣工成套项目材料费用表(附件七)

  5.援外竣工成套项目设备费用表(附件八)

  

  (二)编制要求:

  

  1.汇总范围包括项目主合同和所有补充合同,各项成本、费用归集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

  

  2.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妥善处置下场材料物资和施工机械,及时结转各项成本、费用和收入。对于竣工后可能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收入要事先预估,并附文字说明,如正在报批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补款收入、其他损失补偿收入、保修期内成本费用等。

  

  3. 严格按会计帐薄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清晰。

  

  4.竣工决算文字说明重点阐述项目建设概况、合同执行情况、决算支出与预算的分析比较情况、成本节约或超支的原因、项目财务管理的经验及建议、重大财务事项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可根据财务管理需要,要求实施企业填报除本章第二十四条之外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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