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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农企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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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是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思路,加强工作指导,规范提升发展的有效途径,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以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为前提。要坚持规划先行,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业和旅游业发展规划相衔接,引导适宜发展的地区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发展。要做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生产、生活、生态相统一,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根本。要坚持以农为本,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切实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绝不能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和地方支持农业发展、扶贫开发、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等相关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薄弱、创业资金不足和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现实问题,提升农民就业增收能力。

  三是以培育优势特色产业为支撑。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紧紧依托农业生产过程、农民文化生活和农村风情风貌培育休闲旅游产业、开发休闲旅游产品,突出生态特色,增加科技和文化内涵,变资源优势、文化优势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使其成为具有高文化品位、高知识化、高附加值的产业。

  (三)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规律,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生态环境优、产业优势大、发展势头好、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引领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从2010年起,利用3年时间,培育10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300个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

  三、基本条件

  (一)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

  1.规划编制科学。示范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建设规划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农业、旅游业发展规划要求,发展思路清晰,目标市场定位准确,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2.扶持政策完善。当地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求,出台了较为完善的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

  3.工作体系健全。明确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统计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已建立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行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重视服务能力提升,能围绕信息服务、创业辅导、融资担保、市场推介、教育培训、管理咨询等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4.行业管理规范。建立了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对现代农业科技园、休闲农庄、观光采摘园、民俗村及连片的农家乐等实行标准化管理,近三年内无安全生产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园区建设规范,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修建休闲旅游基础设施行为,无以破坏农业生产为代价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现象,没有发生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资源事件。

  5.基础条件完备。县域范围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完善的接待服务能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做到通路、通水、通电,通讯网络畅通,要有路标、有指示牌、有停车场,住宿、餐饮、娱乐、卫生等基础设施要达到相应的建设规范和公共安全卫生标准。生产和生活垃圾、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具有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学知识普及教育功能的园区,要做到设施齐全、先进实用。

  6.产业优势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10个以上;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分布在全县30%以上的乡镇区域,形成一定规模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业带或集聚区;主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点要有地域、民俗和文化特色,有吸引力较强的体验项目和餐饮、服务功能。能够依托当地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开发设计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产品。

  7.发展成效显著。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主要经济指标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100万人次以上,农民受益面30%以上,从业人员中农民就业比例达到60%以上,从业人员30%以上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60%以上接受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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