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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
【发文字号】 农企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

[接上页]
(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乡土人情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通过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

  2.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3.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污染环境等问题。

  4.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 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5.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四、申报范围及程序

  通过自我创建,达到 “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基本条件”的县和 “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基本条件”的休闲农业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等),均可自愿申报。

  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2010年将确认30个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100个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示范县不超过2个、示范点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示范县不超过1个、示范点不超过2个。

  (一)示范县申报程序

  1.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2.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申报表》,并附本县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县初审,并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二)示范点申报程序

  1. 在休闲农业单位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认真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可以自愿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符合条件的可向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推荐。

  3.省级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三)上报时间

  于2010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和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同时报有关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五、认定及管理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示范县、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和择优确定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和“中国旅游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通过的单位,由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发文确认并颁发“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或“全国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农业部、国家旅游局对示范县和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员工和农民利益现象、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不履行试点示范义务的,将取消其示范县或示范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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