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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

  (妇字〔20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妇联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全国妇联重新修订了2004年12月13日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修改后的《条例》和《规定》已经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 国 妇 联

  2010年1月25日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农村妇女代表会(以下简称农村妇代会)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农村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乡镇妇联和农村妇代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  乡镇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妇联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专业市场和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农村妇代会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民主选举若干代表组成,代表人数根据行政村的规模和各经济组织妇女人数而定。代表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也可召开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和代表若干名,组成本村妇代会。农村妇代会每三年换届一次,换届工作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换届情况报乡镇妇联备案。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领域和单位,流动妇女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组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乡镇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所辖农村妇代会开展妇女工作;

  (三)加强与乡镇内单位及其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基层群众组织,推进乡镇妇女工作的社会化;

  (四)加强乡镇妇联自身建设和村级妇女组织建设,提高妇联干部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条  农村妇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

  (二)加强与本村其他妇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提高本村妇女组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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