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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妇女联合会
【发文字号】 妇字[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5
【实施时间】 2010-0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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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农村妇代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代表联系、检查考核、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组织农村妇女参加“双学双比”、“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和拥军优属等活动。提高农村妇女科技致富能力,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关爱农村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留守儿童。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四)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抵制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反对邪教。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村。

  (五)开展农村妇女培训,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组织农村妇女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六)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后备女干部工作,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七)因地制宜建立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和科技示范基地,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八)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文化素质,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妇代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政治思想好,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有文化,有本领,具有开拓精神,能够带领妇女增收致富。农村妇代会主任应是村党支部或村委会成员。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农村妇代会主任的经济报酬应纳入村干部生活津贴范围。

  第十五条  乡镇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乡镇妇联、农村妇代会经费来源:

  (一)乡镇妇联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农村妇代会活动经费由乡村集体经济或村可使用的经费列支;

  (三)开展生产性、服务性经营活动;

  (四)建立经费基地;

  (五)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

  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街道妇联)和社区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区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城市妇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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