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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街道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加强基层妇联干部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基层妇联干部参加脱产学习,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七条 加强代表、执委队伍建设,发挥她们在联系妇女、代表妇女和服务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巾帼和家庭志愿者队伍,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九条 街道、社区妇联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二)创办经济实体; (三)开展有偿服务; (四)依法接纳社会捐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3日全国妇联九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广大女职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指导所属部门和系统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推举产生。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持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妇女联合会部署的工作,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开展“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和“女性素质工程”活动,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提高妇女的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三)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