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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不得收取事故处理费或者事故抵押金。非因检验、鉴定需要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罚。罚款处罚的具体标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六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进入高速公路的; (二)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的; (三)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第六十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或者跳车的; (二)在高速公路上,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乘坐摩托车时,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超过15公里的; (五)醉酒驾驶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 (六)驾驶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七)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八)进入高速公路的; (九)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二)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摩托车不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五)违反转向灯使用规定的; (六)违反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灯光使用规定的; (七)违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十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在划设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准许通行以外的机动车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的机动车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违反警告标志、警告标线指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