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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1-14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4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0修订)

[接上页]
(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不停车让行的;

  (六)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七)同车道行驶的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八)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不依次交替通行的;

  (九)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的;

  (十一)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或者时间通过的;

  (十二)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十三)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四)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五)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六)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十七)不按照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八)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九)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二十)不避让借道通行的行人的;

  (二十一)不避让盲人的。

  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照指示方向驶出的;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三)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四)遇放行信号时,不依次通过的;

  (五)遇停止信号时,不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的,或者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内的;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不停车瞭望,或者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三)转弯的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

  第七十四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00元罚款:

  (一)不减速靠右行驶,或者不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二)不按照规定让行的;

  (三)夜间会车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内使用远光灯,或者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四)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掉头的;

  (七)违反规定倒车的;

  (八)不按照规定牵引挂车的;

  (九)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其他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

  (十)驾驶拖拉机载人的;

  (十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二)驾车时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十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驾驶机动车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五)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违章记分达到12分时,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六)不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

  (十七)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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