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前海合作区投资计划和融资方案; (二)前海合作区发展战略、规划、准入条件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前海合作区财政预算及前海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前海管理局薪酬分配方案、年金方案以及管理层人员薪酬标准和激励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可设置必要的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可利用前海合作区的土地、经营性资产及财政性资金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 前海管理局可依法组建市前海投资开发控股有限公司,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一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前海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前海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属国家所有,实行有期限、有偿使用制,由前海管理局代表市政府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土地监督、管理和开发。 第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在全市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负责组织编制前海合作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整备用地计划,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前海合作区法定图则由前海管理局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前海合作区综合规划以外的其他各类规划,由前海管理局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第二十条 前海管理局可按规定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和合作等方式对前海合作区内未出让的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划拨土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前海管理局组织实施;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利用土地的,由前海管理局拟订出让、租赁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全市统一平台,由前海管理局负责竞买资格审查工作;采取合作方式利用土地的,由前海管理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不影响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前提下,前海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前海合作区国有储备土地开展土地临时租赁等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用于前海合作区日常管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前海合作区内国有土地对外出让的,由前海管理局代表市政府按照出让计划组织对外出让,统一纳入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公开出让。 第二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负责组织前海合作区已出让土地用地权属、性质、开发强度的变更审核,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前海管理局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履行职责并进行管理。经前海管理局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完成审批后及时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应当纳入全市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施工招标。 第二十五条 前海合作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前海管理局可委托市规划国土部门有关派出机构承担。 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设在前海合作区的办事机构或者派出人员充分授权,承担有关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在组织编制各类规划和研究时,可以根据需要自主决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条件,完成采购招标前期工作后,在全市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占用前海合作区范围内用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征得前海管理局同意。 第五章 公共服务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一站式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前海合作区内相关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务。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应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向一站式服务中心派驻人员或者机构,为前海合作区内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务。派驻人员或者机构接受前海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