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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薪酬管理、年金管理、人员招聘、岗位竞聘(聘用)、绩效考核等人事管理配套制度。 前款规定的薪酬管理、年金管理制度,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提交市政府决定后报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前海管理局实行市场导向的薪酬机制,其薪酬总额由市政府参考市场水平、国内同性质功能区薪酬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市场薪酬水平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按照工作目标导向和奖惩结合的原则,在市政府确定的薪酬总额内,探索建立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 第五十四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着眼长远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通过加强培训管理,提升员工工作技能和素质。培训经费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五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依法与其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制度。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前海管理局依法接受专门监督机构的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接受具有监督、监察等职能单位的委托,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五十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第五十九条 前海管理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其前一年度的收入情况。 第六十条 前海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前海合作区内的管理事项,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市相关部门和辖区政府按照职能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就公共服务、行政管理和规划建设等事项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在前海合作区内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