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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它相应的质量标准,并能满足产品研发及生产的要求。应特别注意禁用/限用原料的控制。 第十二条 原料应从评估合格的供应商购进。按照采购程序及供应商的评估报告进行采购,确保所采购的原料符合现行化妆品标准的要求。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 第十三条 应当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采购合同中应当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 每批原料在购进时必须索取检验报告(coa)或供应商的相关合格证明,对有怀疑的供应商,可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原料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检查原料包装前后批次的一致性和外包装的完整密封性,确保无破损或渗漏。例如:检查铁桶包装是否变形、渗漏。若铁桶变形、渗漏或有锈迹,应隔离待检。 第十六条 检查标识,并记录。原料标识应包括原料品名(inci名)或化学名或商品名、品质分级、数量、供应商、产地、生产批号、保质期等。 第十七条 核对送货单、采购单,对原料过磅抽查(抽查比例大于或等于30%);抽查无误后,将原料放置于进料检验区,在送货单上盖章、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仓库收到原料的检验报告(coa)等相关合格证明后,填写物料标识卡、送检单。 第十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强化原料进厂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 品质部根据企业原料质量检验标准, 对原料微生物、理化指标进行内部检测或委托外检。 第二十条 仓库收到品质部门的检验结果标识后,将原料按合格、不合格分区存放,并在合格物料标识卡上填写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原料储存时,必须对包装进行除尘、清洁或拆除外包装,并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区存放。 第二十二条 原料的储存环境应当保持通风、避免阳光直射,并离地存放。储存容器应密封,防止混杂和沾污。 第二十三条 根据原料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建议将原料分类别进行安全性管理。 对于易燃、易爆或腐蚀性化学品原料,应当贴上明显的警告标识,远离火源、水源、电源,并严禁烟火。 部分原材料需使用二次容器储存,以防止其泄漏后污染或腐蚀其它原料。 对温度、湿度或其他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监测并记录。 第二十四条 应当确定原料的保质期,确保所使用的原料在有效期内;原料在储存期内应定期检查,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复检;若原料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应重新评估剩余原料是否适用。 第二十五条 库存原料,至少年度盘点、核实帐务一次,确保仓储可靠性。 第二十六条 原料取样环境需洁净;取样员应着洁净工衣,戴口罩、帽子、手套等;取样器具在使用前应经过消毒处理,若取样用途为微生物检测,该工具/器具应经高压灭菌后,用牛皮纸包好,到取样现场才打开使用;原料取样后应做好取样口处理,避免对物料产生污染。 第二十七条 取样容器建议使用pp瓶。部分偏酸性、油脂、溶剂或特殊原料,建议使用玻璃器皿盛装。 第二十八条 取样数量一般为三份,分别用于检验、复检和留样。每份取样量为检测需求量的3倍。 第二十九条 原料留样室环境要求同原料储存环境,部分原料样品应控制温、湿度留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留样一般每隔三个月定期观察,出现异常时进行复检。原料留样一般保存到当批原料使用完后一个月或有效期后一年。 原料留样应由专人管理,并做进出记录。 第三十条 原料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由专人发放。原料进出应建立“进销存”台账。 第三十一条 应当确保发放合格原料。若原料包装破损,需通知检验员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 第三十二条 原料使用,应当确保一人称量,一人复核。根据生产配方及工艺进行原料添加。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原料应专区存放,并贴有明显标识;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有处理记录。 第三十四条 特采使用的原料,需经过管理层批准后,进行复评估或让步接受使用,并做好原料使用流向记录。 第三十五条 原料发生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堵塞或修补泄漏口;若泄漏口无法控制,应将泄漏原料引导至泄漏池,或根据原料特性采取相应措施,并严密监视,以防火灾或爆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