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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药监妆[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9-20
【实施时间】 2011-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9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生产环节原料管理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原料发生污染或交叉污染时,应将受污染的原料/产品隔离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原料不慎进入眼睛或面部,应立即用冲眼器冲洗;若接触皮肤,导致过敏或有其它异常现象时,应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必要时送至医院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原料采购、管理、检验等人员应具有精细化工、生物、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以上人员应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  参与原料管理程序的所有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的延续性培训,并经过内部考核合格。

  第四十条  用于检测原料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合格使用。

  第四十一条  原料检测方法,应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四十二条  建立产品研发人员选用原料管理制度,包括产品研发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产品研发所涉及的原料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产品研发人员应对选用原料负责。

  第四十三条  必须了解选用原料的来源、原料的技术参数以及原料的安全性数据资料,确保安全使用原料,并根据原料的性质和要求,提出和标注原料和产品的警示用语和注意事项。

  以上技术资料企业需严格存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委托生产化妆品必须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生产的品种、品名、规格、数量、时限等。

  第四十五条  受委托方必须遵从上述化妆品原料管理的各项程序要求,对生产使用的原料及半成品质量严格把关,并对所生产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四十六条  由委托方提供配方或原料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委托方有责任对配方进行审查,并索取相关原料检测报告,确认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不得添加禁用物质或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由委托方提供半成品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受委托方有责任向委托方索取其《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半成品检验报告等资料,确认对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该品种,且该半成品卫生质量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

  以上所索取资料企业应当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原料的使用要求见《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原料的标准中文名称和inci名称见《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2010年版)。

  上述文件如作修改,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可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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