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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通知

  (中府办〔2010〕3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中山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应急反应能力和联动能力,避免和减少较大以上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故应对法》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指的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标准进行划分的,具体如下:

  (一)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二)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三)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本条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条  消防应急救援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伤亡;

  (二)统一领导,依法履职;

  (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

  (四)协同作战,快速联动;

  (五)救人为主,科学施救;

  (六)公众参与,规范有序。

  第五条  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灭火救援应急处置专业化队伍网络,完善灭火救援战备、训练、作战管理运行机制,在其他救援力量协同配合下,做到能够有效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造成的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作为本预案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统一调动和指挥全市相关力量共同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市政府协调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以及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安监局、监察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旅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外事侨务局、台务局、信息产业局、中山海事局、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市供水公司和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开展工作。

  事故发生地政府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分工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火灾扑救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部下设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组建。现场总指挥由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现场副总指挥由市公安消防局灭火救援全勤指挥部当值的指挥长担任。

  第七条  总指挥部职责。

  (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市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就启动或停止本预案作出反应决策;

  (三)对各成员单位及全体参战力量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相关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四)确定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的负责人以及信息发布的时间、内容、形式等。

  第八条  现场指挥部职责。

  (一)指挥、协调较大以上火灾扑救现场相关工作;

  (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总指挥部汇报事故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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