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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事故单位需报告的内容: (1)发生火灾的单位名称、时间和地点; (2)火灾的简要经过、人员被困情况、伤亡人数; (3)火灾原因、有关物质的名称及数量、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二)现场措施。 1、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事故单位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灾蔓延。 2、接到事故报告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各有关单位依照本预案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灾情,并组织力量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3、因抢救人员、防止火灾蔓延、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记,采取拍照、摄影、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持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响应等级及范围。按照应急处置能力,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响应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响应是指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公安部消防局响应,同时报公安部。 ⅱ级响应是指需要跨地(市、州、盟)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省公安消防总队响应,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 ⅲ级响应是指需要跨县(市、旗)调集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协同作战,市公安消防支队响应,同时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ⅳ级响应是指需要调集县级(含)以上城市辖区内消防应急救援力量独立作战的,大(中)队响应,同时报市公安消防支队。 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响应主要是ⅱ、ⅲ、ⅳ三级。 第十七条 预警机制。 当发生ⅰ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和管理,及时向全市消防部队官兵发布通告,做好战斗前的准备工作。 当发生ⅱ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立即进入二级战备状态,调集调足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确定参加救援工作人员名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ⅲ、ⅳ级响应时,我市公安消防部队立即进入一级战备状态,保持全体官兵在岗在位,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调集一切可以调动的救援物资和力量投入战斗。 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后,事故发生地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处置程序。 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受理警情,接受指令;收集信息,判断灾情;调集力量,赶赴现场;侦察灾情,科学处置;发布信息,总结战评。 第十九条 后期处置。 事故危险消除后,由事发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受灾人员的心理创伤。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协调,市委宣传部负责把关和组织实施,新闻报道应及时、准确、全面、客观。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 在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处置期间和事后,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全面地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取证、分析评估,并形成专项报告,便于总结经验教训,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力量保障。市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局组建灭火救援专业队,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建立公安、专职消防队,各消防中队组建灭火救援攻坚组,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区域联动的灭火救援网络。 第二十三条 机制保障。坚持警地结合、平战结合,加强消防部队与公安、地震、气象、医疗急救、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环保、海事等部门和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联勤、联动训练,建立并逐步完善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的灭火救援应急反应体系和联动响应机制,提高灭火救援综合处置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