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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滁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滁政办[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1-20
【实施时间】 2010-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政办〔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滁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滁州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9〕47号)和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9部(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以及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食安委〔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坚持整顿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通过整顿工作,使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使食品行业诚信经营意识和自律机制得到显著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得到有效规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整顿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收集和上报等日常工作(联系电话:0550-3069529;传真:0550-3072837;电子邮箱:pingchang-39@sohu.com)。市直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并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工作的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

  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添加剂销售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和保管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商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行业管理,加强生猪屠宰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通报有关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制订食品产业发展政策,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监察部门负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整顿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整顿相关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整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农委)

  1. 严把饲料添加剂、农药和兽药生产许可准入关,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 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 加强农药和兽药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及禁用兽药的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4. 强化监管措施,严厉查处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在水产品中使用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二)食品生产环节整顿工作(时间:2010年1月-2010年11月;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1. 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关,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和具体要求,对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

  2. 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从源头上保证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3. 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全面检查,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违规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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