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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州、市档案局、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疆属于地震多发、易发地区,为了对全区农牧民住房进行彻底改造和建设,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消除地震灾害隐患,2004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这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为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从根本上扭转灾后重建被动局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损失、实现地震灾害提前预防的具体措施。抗震安居工程实施以来,使各族群众生活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加强和规范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为这项造福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服务,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的实际,特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以下简称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新疆抗震安居工程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是指在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工作是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纳入工程规划、建设、施工、验收和后期管理的全过程,确保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系统。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加强与抗震安居工程各相关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情况,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 第五条 组织、承办抗震安居工程的部门(自治区、地、县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抗震安居工程档案领导责任制,明确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的资金、设施和设备等保障措施,及时收集、整理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并组织对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人员进行档案业务培训。 第六条 抗震安居工程的管理、技术、建设人员是档案工作的重要力量。工程管理、技术、建设人员要随时收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丢失、损坏或据为己有。抗震安居工程的工程管理、技术、建设人员和档案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做好工程文件材料或档案的移交工作。 第三章 形成与积累 第七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产生于工程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建设计划和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之中,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对反映与工程管理有关的重要的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应收集齐全。 第八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纸质优良、字迹工整、线条清晰、图面整洁、数据表格完整准确,签字盖章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要完备,不得随意涂改。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