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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档案按照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立卷、归档;各乡、镇抗震安居工程管理实施单位,在整理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档案时,应在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下按照行政村、社区等行政区划设置属类,再按一户一档进行立卷、归档;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声像、电子等载体档案按照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整理。声像材料和电子文件等应附文字说明,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作者等内容进行必要的标注。内容相关联的不同载体档案之间,要标注参见标示。 第十四条 抗震安居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各级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抗震安居工程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各级抗震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档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对在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建设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档案材料失真、损毁、丢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抗震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