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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档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9
【实施时间】 2010-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第四章 分类与归档


  第十条  抗震安居工程档案是抗震安居工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应按专门档案进行分类整理。抗震安居工程档案,下设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

  第十一条  归档门类及归档时间

  (一)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抗震安居工程管理工作中,各级党委、政府、抗震安居工程主管部门,在组织、管理抗震安居工程中形成的政策性文件、规定办法、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会议文件、工作简报、统计报表等工程管理文件材料;抗震安居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工程规划、工程审批、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工程设计、资金发放、建材招标、检查验收、后期管理等各环节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卡、册、计算机数据等工程管理原始材料;抗震安居工程管理过程中行政村、社区形成的总体规划、工程整体审批文件、年度计划、整体实施方案、花名册、通用施工图纸、建筑材料集中采购文件、年度竣工验收统计表等文件材料。

  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形成文件材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二)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抗震安居房申请表、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质量验收表、工程进度统计表、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竣工验收单、资金、物资发放登记表、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等抗震安居建房户形成的各种原始登记表。

  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各参加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实施单位及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

  (三)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抗震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在本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会计部门(或会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归档。

  第十二条  归档范围

  (一)抗震安居工程管理类:

  1、本地区成立抗震安居工程领导机构的文件  永久

  2、上级批复和下达的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永久

  3、上级下达本地区年度计划永久

  4、上级针对本地区下发的有关抗震安居工程的文件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5、各级领导在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6、本级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考核办法等  永久

  7、与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单位签订的目标责任书、项目责任书  永久

  8、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计划、地方配套专项资金计划 永久

  9、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申请及拨付、监督管理等文件 永久

  10、本地区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各种会议中形成的领导讲话、会议记录、纪要,会议材料等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1、本级抗震安居工程在用地选址、物资采购、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永久

  12、抗震安居工程自查、复查、核查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永久

  13、本地区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各种统计报表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4、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材料 30年

  15、违法违纪案件举报材料及查处结果 永久

  16、抗震安居工程形成的工作简讯、简报等 10年

  17、其他抗震安居工程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二)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

  1、抗震安居房备查表、申请表、审批表的材料永久

  2、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设计图纸、质量验收表、工程进度统计表、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竣工验收单永久

  3、资金、物资发放登记表、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等文件材料 永久

  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档案原则上由乡、镇级抗震安居工作管理部门根据以上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地区级抗震安居主管部门不保存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档案;县级抗震安居主管部门保存抗震安居工程建房户类档案期限为10年。

  (三)抗震安居工程财务类:

  1、拨付凭证、会计凭证  15年

  2、补助资金拨付、发放领取名册  25年

  3、会计账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25年

  4、年度决算 永久

  

第五章 整理与保管


  第十三条  各级抗震安居工程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抗震安居档案整理与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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