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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充分认识我省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紧迫性。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各项部署,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具体工作要求,始终把强化对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监督方式不断创新,自觉接受监督的氛围日益浓厚。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省城乡规划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执法监督的体制还不尽合理。监督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协调力度不够,甚至存在执法监督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互相推诿等问题,以致于一些违法违规规划和建设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二是执法监督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不健全,缺乏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内部监督容易流于形式。个别城市违法违规审批规划的问题时有发生,却出现了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无人追究的现象。四是外部监督还未到位。主要体现在舆论媒体反映的规划违法违规问题未引起足够重视,对群众信访、举报、申诉、控告等事项处理不及时。五是规划管理较为随意。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区不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规划、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随意下放规划管理权、大拆大建毁坏历史文化建筑和街区、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提高规划容积率等现象较为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省城乡规划的健康发展,也极大的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引发一系列的群众信访或上访事件,因此,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的开展 国内外多年的实践经验证明,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一项正确、管用的好制度。既然是一项好的制度,就必须要有一批优秀的人来贯彻实施,才能取得更大的成效。作为我省的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正确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对于我省全面推行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着典型示范作用。在这里,我对被聘的首批规划督察员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巡察工作。 城乡规划督察员肩负着省政府委托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重任,是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守护者,既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因此,必须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开展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发出并严格落实督察建议书和意见书,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适应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新能力。 各位规划督察员都是规划战线上的领导、专家,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协调能力和业务水平。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革,城乡规划领域也随之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大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所以,希望规划督察员加强学习城乡规划管理的新法律、新知识,全面掌握巡察城市的城乡规划实施的总体情况,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同时,要注意学习国内外先进的做法和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取长补短,并将学习成果适时适当的转化成工作建议。 (三)注重方法,不断增强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实效性。 规划督察工作综合性强、涉及面广,会面临许多新的环境、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也会遇到很多新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督察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迎难而上,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一是要定准位。要按照规划督察员的工作原则,做到“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参与不决策”,在不妨碍所巡察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开展有关督察工作。二是要发好力。要找准工作切入点和发力点,着重关注全局性、长远性、公益性方面的问题以及社会热点问题,结合当地政府的重点项目和城乡规划部门的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是要履好职。要建立起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有效工作机制,尽可能多地参加当地政府和规划部门组织召开的与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内容相关的会议,全面掌握当地规划执行的进展情况,通过约见、座谈、抽查、走访等多种途径强化督察效果,同时,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力量去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