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建执函[2011]606号
【颁布时间】 2011-09-13
【实施时间】 2011-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3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罗欧副秘书长和王早生主任在广东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聘任暨派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接上页]


  (四)突出重点,尽快打开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新局面。

  

  按照《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规定,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五督查一受理”,涉及工作面非常广,工作任务也非常重,按照目前省派规划督察员的力量,还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规划督察员要根据所巡察城市的具体情况,突出工作重点,以点带面,努力抓出成效来。这个工作重点就是要紧扣住房城乡规划的实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等三大任务,牢牢守住城市建设“绿线”、“蓝线”、“紫线”、“黄线”四条底线,强化对涉及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的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的规划审批情况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程序的监督检查。对于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较差、违纪违规现象严重的地区,督察员要敢于当“恶人”,敢于公开一批典型案例,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类违纪违规行为。

  

  (五)公道正派,努力树立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良好形象。

  

  规划督察员担负着监督城乡规划实施的重任,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受到各方面的干扰和诱惑,因此,希望大家:一是要严于律己,恪守党纪国法,淡泊名利,守得住底线,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二是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历史责任感,站在国家利益、长远利益和公众利益的角度行使好监督权;三是要依法依规,秉公执法,不回避、不缺位,一旦发现问题,绝不姑息迁就,要一查到底,调查清楚后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报告。

  

  此外,在这里我还要强调一下督察员的身体健康问题。这次聘任的督察员都是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干部老同志,为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你们放弃了安逸的退休时光,以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再次投入艰苦奔波的工作之中。你们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因此,更要注意劳逸结合、保重身体,科学安排好工作和生活,以健康的状态做好规划督察工作。

  

  三、完善制度,大力支持和配合规划督察员开展巡察工作

  

  (一)尽快建立巡察配合工作机制。

  

  省政府首批派遣的督察员主要针对珠三角各市,待规划巡察工作取得成功经验后将在全省各市全面推开。在这里,我希望各市要端正心态、提高认识,不要把督察员看成“对手”,更不要把督察员当成“敌人”,而应该把督察员看成是仗义直言的“诤友”和寻诊问脉的“良医”。各市要把支持配合督察员开展规划巡察工作当成一件大事,协调本市各方面力量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要为巡察工作提供工作便利。各市要及时通知规划督察员参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类城乡规划的重要会议,让督察员及时和全面了解城市规划动向、重大项目的处置意见;要积极为规划督察员进入现场了解有关项目的情况和查阅有关资料等提供方便,让规划督察员及时掌握有关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规划督察员定期与城市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约谈提供方便,让规划督察员能及时将有关督察建议向市政府和规划主管部门反映。对于规划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做到有意见、有协商、有反馈。

  

  二是要确保工作信息沟通顺畅。各市要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省派规划督察员的相关信息,公开规划督察员接受投诉举报的相关渠道。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行政审批和行政决策等活动中,凡涉及到《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规定的规划督察工作内容的有关工作信息、形成的工作文件等要及时提供给规划督察员,以便城乡规划督察员了解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是要做好必要的后勤保障工作。规划督察员在各市巡察工作期间,各市要为规划督察员在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抓紧完善规划督察员相关工作制度。

  

  今天,我省正式聘任和派遣首批规划督察员,标志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正式建立,但这仅仅是一个开端,许多配套制度还需要完善,比如:面向全省的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办法、督察员工作规程、督察员的遴选和派遣方式、督察员信息报送制度、督察员工作效能考核评价办法、督察员后勤保障和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等等。希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积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尽快把相关工作制度建设好、实施好,为规划督察员巡察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我省首批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注意总结该制度在珠三角地区实施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将规划督察员制度推广至全省,建立覆盖全省的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体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