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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教体艺[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体育局、湖北团省委关于举办湖北省第十届大学生运动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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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游泳:

  1、单项:甲、乙、丙组各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接力双倍计分。

  2、团体:按各单位运动员名次得分,分别录取男子甲组、女子甲组、男子乙组、女子乙组、男子丙组、女子丙组和甲组、乙组、丙组团体总分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如遇积分相等,以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三)篮球、排球、足球、

  各组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四)乒乓球、羽毛球

  各组各项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五)网球

  各组各项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六)毽球

  各组各项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

  (七)武术

  1、各组别各项目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2、集体项目设一、二、三等奖(不计入团体总分)。

  (八)健美操

  1、团体比赛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团体名次的排定方法:各单位参加各单项比赛的预赛成绩之和排列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得分相等,则以单项得分多者名次列前;若再相等,则名次并列,下一名次空缺。

  2、各单项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以运动员在单项决赛中的成绩决定各单项的名次,成绩优者名次列前。如成绩相等,按“2009-2012版国际健美操规则”规定执行。

  (九)桥牌

  1、公开团体赛、女子团体赛、混合团体赛取前8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2、双人赛取前8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3、本次比赛还设“优秀组织奖”二名。

  (十)定向越野

  1、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女个人;男、女接力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2、男、女团体成绩的计算,按各队取得有效成绩前三名运动的时间之和计算,总时间少名次列前,有效成绩不足三人的参赛队不计该项团体成绩,名次并列时,以个人成绩优者列前。

  (十一)体育舞蹈

  1、各组别、各舞种,以及团体舞、队列舞、艺术表演群舞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2、比赛将评出“优秀教师奖”、“优秀裁判奖”若干名。

  3、团体舞将评出“优秀编排奖”两名。

  4、比赛将评出“优秀组织奖”两名。

  (十二)围棋

  1、男女个人各录取前八名(专业段位选手成绩按同名次录取),依次比较积分、对手分,颁发获奖证书。

  2、团体:录取前八名,以该队成绩最好3人的积分相加计算,数大列前,若相同则比较最好名次,若仍无法区分,抽签决定。

  3、个人将根据比赛成绩颁发相应的围棋业余段、级位证书。

  4、本次比赛还设“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若干名。

  (十三)中国象棋

  各项均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

  (十四)啦啦操

  1、各组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按9、7、6、5、4、3、2、1计分。

  2、比赛将评出“优秀教师奖”、“优秀裁判奖”若干名。

  十三 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办法

  各项比赛均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定。

  十四 资格审查

  (一)为了端正赛风,体现育人宗旨,各参赛学校要对本单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的资格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本届运动会执行教育部制定的《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对运动会期间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三)本届运动会由省大学生体育协会组成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执行对参赛运动队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工作。

  (四)各单位于赛前50天向省教育厅体卫艺处报送《参赛报名表》、《湖北省大学生资格审查表》、《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学生证的复印件。未提供以上证明材料的运动员不得参赛。

  (五)凡对本届运动会参赛运动队(员)的资格问题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须向“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提交由代表队领队签名的《申诉报告书》,并同时交纳人民币2000元申诉费。经“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受理。如胜诉,退还其交纳的申诉费。“资格审查及纪律监督委员会”的决定、处罚是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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