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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拟定的《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系。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数字化城市管理行为,构建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竞争力,保障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范建设和良性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城乡范围内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实施和地理信息及城市部件普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推进创新本区域数字化城市管理协调指挥处置制度,建立“大城管”机制,促进城市管理问题的落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部(事)件问题,由属地政府监督管理;竣工后的部(事)件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规划、国土、公安、发改委、信产办、国资委、财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2345市长热线、民政、市政、邮政、建设、城管、房管、环保、滇管、工商、园林、农业、旅游、交通、卫生、计生、水利(水务)、文化、体育、人防、消防、安监、药监、广电、气象等行政管理及执法部门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煤气、公交、民航、铁路、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问题的单位,应当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按照各自职责,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工作。 宣传、教育、新闻等部门应加强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监督城市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维护城市环境。 第四条 对城市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有处置责任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专业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个人)、建设施工单位、设施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职尽责,按时按标准做好处置工作。 边界不明晰的问题,由各级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信息受理、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县(市)区数字城管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划、建设、运行 第六条 规划建设原则 在数字昆明的框架下,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标准、整合资源、节俭建设、循序渐进、群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 运行机制保障 (一)按照“一级监督、两级指挥、三级考评、四级网络、五方联动”的运行模式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一级监督是指市级平台统一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监督考核评价;两级指挥是指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别建立监督指挥平台,按照职能实行分级指挥;三级考评是指建立科学考核监督机制,围绕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市政府考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专业部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街道(乡镇)、所属专业部门。街道(乡镇)考核所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四级网络是指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网格)网络体系;五方联动是指建立政府、专业部门、企业、社区、公民的联动机制。 (二)遵循“主地协同、属地为主”的处置原则。经核实属市级专业部门的案件,由市监督指挥中心派遣至市级专业部门进行处置,除此之外的案件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处置。 第三章 信息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