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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城管监督员信息采集有虚报、漏报、瞒报、假报行为的,按考核规定处罚,直至开除。 第二十二条 恐吓、威胁、侮辱城管监督员,或抢夺、偷盗、损坏城管监督员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城管监督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投入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宣传、标准普及、制度创新合作研究、装备配备更新和功能拓展等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单位要确保对数字城管提供技术、人力、财力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逐步加大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投入,并分级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系统的完善。市财政保障每年地理信息和城市部件的数据更新维护,确保数据准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相关设施。 (二)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