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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15
【实施时间】 2010-0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4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八条 市与县(市)区分别成立城管监督员队伍,分别由市和县(市)区数字城管办公室管理,监督下级和本级专业部门解决落实城市管理问题,实现“监督与管理”分离。市级监督员主要职责是采集城市管理信息,并对县(市)区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同时对市级专业部门处置的案件进行核实;县(市)区城管监督员对本区域城管案件实施采集上报,对市民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及时将核实后的信息反馈至监督指挥中心,对本级政府(管委会)专业部门和辖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案件处置结案情况进行核实结案。

  

  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事)件标准,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件,可由城管监督员现场处理。城管监督员应当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九条  城管监督员采集信息的行为,是依法履行政府赋予城市管理工作职能的一部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阻挠信息采集。

  

  第十条  城管监督员采集的信息,经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受理后,可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设立12319城管服务热线、数字城管网站(www.km12319.com)等反映城市管理问题的渠道,同时接受12345市长热线、110等联动单位转办的城管问题信息。

  

第四章 受理派遣和处置核实


  第十二条  值班长依据城市管理部(事)件标准,对采集的信息和反映的问题进行判别、确认,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派遣,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接收机构,配备相应接收设备,在接到监督指挥平台案件派遣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限标准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及时反馈到市和县(市)区监督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  监督指挥中心根据反馈情况,指令责任网格内城管监督员及时核实。对核实通过的,予以结案;对核实没通过的,再次由系统平台派遣处置;问题严重的进行网上、媒体曝光或者现场督办处置。

  

第五章 考核和监督


  第十五条  数字城管系统功能逐步拓展完善,建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使考核评价体系更加科学合理,促进工作落实。数字城管系统考核结果将纳入市国民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体系,以促进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城市管理责任单位、城市管理相关单位、社会各界自觉参与城市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考评

  

  主要以工作的质和量以及按时结案量和按时结案率进行考核评价。

  

  (一)岗位考评:对值班长、信息受理员、城管监督员考评。

  

  (二)区域考评:根据区域情况,对县(市)区考评分三个层面:主城四区为一个层面;三个开发(度假)区为一个层面;八县、东川区、安宁市为一个层面。

  

  (三)专业部门考评:市级专业部门、县(市)区专业部门。

  

  第十七条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办公室按照城市管理部(事)件分类及处置期限的规定,对责任单位问题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情况通报、工作函、媒体公示的方式,对责任单位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评价的结果,可作为开展下列工作的依据:

  

  (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市级部门(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县(市)区政府对街道(乡、镇)、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实施考核的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所属单位实施考核的依据。

  

  (二)推动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执行的重要依据。

  

  (三)纪委、监察部门实施城市管理效能监察和行政问责的依据。

  

  (四)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的依据。

  

  (五)行业管理部门、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城市管理部件养护作业核定经费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关责任人对交办的问题推诿、扯皮、拖延处置或因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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