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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财〔2010〕720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0〕9号)精神,促进金融与科技结合,运用金融手段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促进金融资源与科技资源相结合,在市场化运作机制框架下,建立起政府专项资金引领放大、金融服务机构全面参与、科技与金融联动发展的新模式,逐步形成以科技金融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以金融资源综合集成运用为手段、以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为保障的三位一体发展格局,大力推动金融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实行科技信贷专业化、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中设立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团队或部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专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管理体系、核算体系、信贷审批体系、风险管控体系和风险定价体系,切实加强专业化科技信贷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金融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专家论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审查相结合的信审机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快速核销机制,适当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核销条件。 建立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投放统计制度。市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和天津银监局按季度统计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额,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对金融机构考核和奖励的依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增速较快、创新实绩突出的金融机构,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优先提供流动性支持,在机构、业务等市场准入事项核准方面设立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和审核,并予以表彰。将商业银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完成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的评估指标,并作为年度金融机构约见谈话内容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以贷款贴息、担保和保证保险补偿为核心的融资政策支持体系,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对经市科委认定推荐的、处于成长期和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以信用、抵押、担保方式获得的商业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对经市科委认定推荐,但企业信用等级、质押资产、还款保证等不能完全达到银行等信贷机构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帮助其从金融机构获得政策性担保贷款和商业保证保险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选择。推广动产、仓单、税单、保单、股权、海域使用权、林权、水域滩涂养殖权、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担保贷款业务,发展应收账款、保理等供应链融资和票据贴现等金融业务。探索建立无形资产交易市场,为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通过拍卖和许可使用等形式进行市场流通搭建桥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帮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竞争力、有市场但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市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协会等要积极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集合性债权融资方式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提供服务,鼓励信托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并积极降低发行成本,提高企业融资积极性。鼓励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务性融资工具。探索建立政府性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机制,综合运用债权、股权加期权的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四)发挥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集聚作用,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对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经认定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跟进投资,投资收益可部分让渡给投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