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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11 暂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二、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的暂付款。 121 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新农保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价值。 201 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新农保基金周转困难而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数,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211 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发生暂收款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清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30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新农保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农民个人缴费收入”、“集体补助收入”、“政府补贴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下级上解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政府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础养老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转移支出”、“拨付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础养老金支出”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新农保基金结余。 401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参保农民按照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科目应按费款所属期间设置“当期”、“补缴”明细科目。 三、农民个人缴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参保农民本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当期”明细科目。 (二)收到符合条件参保农民补缴以前年度个人缴费时,借记“收入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缴”明细科目。 (三)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2 集体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乡(镇)、村集体经济等组织对参保农民给予的缴费补助。 二、集体补助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资金时,借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相关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403 政府补贴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农民人数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和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农民缴费(不含补缴)给予的补贴。 二、本科目应按补助项目设置“基础养老金补贴”、“正常缴费补贴”、“特殊群体缴费补助”二级明细科目,再按补助资金来源渠道在二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中央”、“省”、“市(州)”、“县(市、区)”等三级明细科目。 三、政府补贴收入的核算内容如下: (一)收到本年度政府补助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