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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能按进度实施,投资进度较快,绩效明显。(满分10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中项目建设需具备的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计划进度,附件材料中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 (四)申报资料情况(满分5分,占5%)。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2分) 2.项目申报资料内容详实,填写规范。(2分) 3.项目申报资料齐全。(1分) (五)项目得分。申报项目各小项得分汇总为项目评审得分,申报项目按得分结果和产业类别分类排序。 四、申报资料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四)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资金申请报告中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五)有关附件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1)项目贷款承诺函。 (2)项目借款合同。 (3)银行存款证明。 7.已完成投资及到位资金情况表。 8.已完成设备投资明细表。 9.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10.已完成征地和土建工程明细表。 11.征地证明文件及支付发票复印件。 12.主要土建施工合同及支付票据复印件。 1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15.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材料。 16.有关资质文件。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规范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促进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一次性安排,规模为20亿元,用于支持全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6大新兴产业处于行业发展领先地位的100个项目。 第三条 发展促进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标准条件,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审批程序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激励补助项目名单,审查提出激励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 发展促进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技领先原则。支持突破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技术,抢占行业制高点。 (二)规模效益原则。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显著。 (三)示范引导原则。对新兴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导向,并推动成为行业发展典范。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发展促进资金对符合《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并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确定支持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财政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发展促进资金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对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发展促进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