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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1]199号
【颁布时间】 2011-09-08
【实施时间】 2011-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相关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6.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能按进度实施,投资进度较快,绩效明显。(满分10分,主要审查资金申请报告中项目建设需具备的相关手续,项目实施计划进度,附件材料中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等)

  

  (四)申报资料情况(满分5分,占5%)。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编制。(2分)

  

  2.项目申报资料内容详实,填写规范。(2分)

  

  3.项目申报资料齐全。(1分)

  

  (五)项目得分。申报项目各小项得分汇总为项目评审得分,申报项目按得分结果和产业类别分类排序。

  

  四、申报资料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

  

  (四)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资金申请报告中附工程咨询机构资质证书。

  

  (五)有关附件材料。

  

  1.项目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项目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申请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1)项目贷款承诺函。

  

  (2)项目借款合同。

  

  (3)银行存款证明。

  

  7.已完成投资及到位资金情况表。

  

  8.已完成设备投资明细表。

  

  9.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

  

  10.已完成征地和土建工程明细表。

  

  11.征地证明文件及支付发票复印件。

  

  12.主要土建施工合同及支付票据复印件。

  

  13.项目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14.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15.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证明材料。

  

  16.有关资质文件。

  

  (六)项目真实性承诺书。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部署,规范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促进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一次性安排,规模为20亿元,用于支持全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6大新兴产业处于行业发展领先地位的100个项目。

  

  第三条  发展促进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管理。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成立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标准条件,研究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审批程序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初审提交的激励补助项目名单,审查提出激励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四条  发展促进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技领先原则。支持突破新兴产业发展瓶颈的关键技术,抢占行业制高点。

  

  (二)规模效益原则。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显著。

  

  (三)示范引导原则。对新兴产业发展产生积极导向,并推动成为行业发展典范。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发展促进资金对符合《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项目标准条件》并经联席会议审定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确定支持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按因素法计算分配财政补助资金,单个项目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亿元。

  

  第七条  发展促进资金以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对以自筹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发展促进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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