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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项目的技术研发支出; (二)项目的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支出; (三)项目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支出。 不得用于发放企业职工工资和日常管理费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申报 第九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负责组织和受理本地区企业项目申报,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和受理在川央企和所管理省属企业的项目申报,并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 第十条 申报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单位在我省登记注册、纳税(当年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已在我省办理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单位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近3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四)项目单位资产状况良好,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外资折合人民币)。 (五)项目单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整体技术水平国内领先,能够实现产业化。 (六)项目实施内容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或目录,对行业发展有示范带动作用。 (七)项目投资额原则上要求在5000万元以上(外资折合人民币),项目实施期不超过3年。 (八)项目正在建设或2011年能够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出具的资金申请文件; (二)《四川省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资金申请表》(附件1);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 (四)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文件等)复印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企业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证明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审定 第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将项目申报材料按职能分工分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审查。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方向,项目前期审批文件是否规范有效等,审查意见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项目标准条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初步支持项目排序名单。 第十四条 省两化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出具现场核查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省两化办汇总部门审查意见、专家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报告,提出最终拟支持100个项目建议排序名单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将审定的100个项目通过省级主流媒体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公示期内,对有异议并经核实不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予以剔除,再按排名先后顺序替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100个项目,省两化办会同财政厅按因素分配法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联席会议审核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财政厅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项目资金方案将资金下达相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和省国资委。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和省国资委收到资金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和省国资委负责对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企业按项目申报计划组织实施,并因地制宜制定支持发展措施,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连续3年内每年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见附件2)报送项目所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由其审核汇总后报联席会议。 项目实施完毕,联席会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将视情况收回补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