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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各级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指导。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及时调查处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要重视和关心孤儿心理健康问题,为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心理卫生援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孤儿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孤儿进行上门访视,开展健康体检,确保孤儿“病有所医”。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和社会慈善组织可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四)落实孤儿教育保障政策。学龄前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孤儿应就近就地入学,学校免收其杂费、课本费和寄宿费,将孤儿寄宿生全面纳入生活补助范围。在省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优先予以资助,学校免收其学费、住宿费、服务性费用,优先为孤儿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在省外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孤儿,优先纳入我省城乡低保家庭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项目给予资助,在读期间缴纳学费、住宿费有困难的,由原户籍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救助。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相应政策。 切实保障残疾孤儿受教育的权利,具备上学条件的,就近安排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鼓励和扶持儿童福利机构为孤残儿童设立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为其提供特殊教育。 鼓励学校开展师生结对帮扶和“小手拉小手”活动,加强情感关爱和社会帮扶。 (五)扶助孤儿成年后就业创业。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的,各级政府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帮扶他们实现就业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向成年后的孤儿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加强孤儿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福利企业就业。孤儿成年后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创业能力培训、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可优先推荐入伍。 孤儿成年后具有劳动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非在校学生,可一次性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用于保障其待业期间基本生活或扶持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儿,由市级社会福利院或县级社会福利中心集中供养。 (六)加强孤儿住房保障和服务。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孤儿成年后,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组织社会力量和当地村民帮助其建房。对农村孤儿居住的危房,要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予以资助。居住在城市的孤儿成年后,符合城市廉租房保障条件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有房产的孤儿,监护人要帮助其做好房屋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服务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孤儿较多的县(市)可独立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其他县(市)要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建立相对独立的儿童福利设施,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和救护车、校车等,完善儿童福利机构养护、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的设施建设、维修改造及有关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海关在办理国(境)外无偿捐赠给儿童福利机构的物资设备通关手续时,给予通关便利。 (二)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工作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儿童福利机构岗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结构,在保障基本人员编制的基础上,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等形式,充实儿童福利机构的工作力量。积极推进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教育、卫生部门要主动吸收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建立健全孤残儿童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将儿童福利机构中的特教教师、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