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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专业儿童福利机构在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保障作用。对社会上无人监护的孤儿、弃婴,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收留抚养,确保他们居有定所、生活有着。要不断提升医疗康复水平,积极为脑瘫、自闭症等孤儿实施康复训练,帮助他们恢复身体机能。要对视力、听力、语言、智力、心理缺陷的孤儿,实施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促进其生理、心理和人格健康发展,为其回归家庭、走向社会奠定基础。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的孤儿以及其他困境儿童提供预防、医疗、康复、特殊教育、心理辅导、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发挥对社区儿童的辐射功能。 四、加强领导,健全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拓展儿童福利保障范围,推进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落实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孤儿保障政策,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把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不断加大儿童福利资金投入,并保障开展儿童福利所需工作经费。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考虑儿童福利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项目,逐步改善儿童福利机构的养育条件。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公安部门要积极查找弃婴父母,依法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办理孤儿户口。教育、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三)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要严厉打击虐待孤儿、侵占孤儿合法财产、拐卖孤儿、遗弃婴儿以及组织、威逼、利诱孤儿进行扒窃、盗窃、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孤儿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动孤儿福利事业不断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