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的工作体制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现为宁波市房屋拆迁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城管、审计、工商、公安、司法、信访、文广、宣传等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促进房屋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三)实行房屋征收补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条例》规定的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法定职责。 市政府派出的各管委会,地方性法规规定具有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地方性法规未规定具有县级经济社会事务管理权限的,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设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办公室或者确定专门的部门,作为房屋征收具体行政行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配齐配强,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五)市政府建立房屋征收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对房屋征收计划制定、安置房建设计划落实以及房屋征收中确需由市政府协调的重大问题,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建立由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监察、公安、征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辖区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以以原拆迁实施单位为基础,吸收原从事拆迁的专业人员组成,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事关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各地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操作实务的培训后,方可从事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培训工作由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二、关于房屋征收的程序 (九)符合《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及相关规划、计划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主体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申请征收房屋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提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材料; 3.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材料和规划红线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