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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1]96号
【颁布时间】 2011-09-06
【实施时间】 201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6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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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住房落实情况。

  申请征收市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备案。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

  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的时间,调查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的方式、标准,安置住房的地点、套型、数量等情况,期房安置的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其中,房屋征收的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红线图,经现场实地查勘,结合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合理确定;搬迁期限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被征收人的户数合理确定。

  (十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要根据建设活动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相关规划计划、征收范围确定是否适当、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平等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结论。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工作的指导监督,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将经过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拟征收房屋范围内进行公布,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根据意见修改的有关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拟征收范围内超过50%(不含本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

  (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对房屋征收的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可控性的有关内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评估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项目,在未有效化解或者未落实可行的化解措施前,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房屋征收等有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规定予以评估补偿;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工作由规划部门牵头,具体的认定办法由规划部门研究制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

  (十六)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超过300户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有关依据材料及时上报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行为的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专户储存。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十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征收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新闻媒体及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八)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各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各项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发布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办理上述手续以及进行房屋析产分割,工商登记,户口迁入、分户,房屋装修等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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