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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4
【实施时间】 2011-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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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竞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选择技术含量高、通用性广、从业人员多、社会影响大的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不断完善职业技能竞赛组织程序、表彰激励等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市级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各区县、行业、企业、院校、协会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各类技能竞赛和岗位练兵活动。组织本市高技能人才参加国际及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为发现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六)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及培训过程实施动态管理,对参加培训的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技能标准,加快职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探索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办法。推广实施远程职业培训,积极开展网上培训,加强远程培训和网上培训的相关技术支持和课件开发。

  

  四、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一)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健全补贴培训制度,发挥补贴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就业的积极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以及劳动者技能培训需求,确定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或参加定向培训并实现就业的,按照规定享受100%培训费补贴。本市在职从业人员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照规定享受50%培训费补贴;参加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高师带徒”、技能竞赛赛前培训等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本市院校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照规定享受鉴定费或培训费补贴。本市青年人参加职业见习,按照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本市关停并转企业职工参加转岗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本市外来农民工、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服刑服教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

  

  (二)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根据培训对象特点和培训组织形式,在现有补贴培训机构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等职业培训补贴方式。坚持补贴培训机构认定签约制度,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认定签约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补贴培训质量的监管,重点加强对补贴培训质量的督导评估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

  

  (三)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力度。本市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十二五”期间本市将统筹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和促进以职工职业培训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建设。支持和鼓励本市各类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企业的职工职业培训,全面提高职工整体素质。鼓励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符合企业需求和本市职业培训规划要求的职业培训,支持本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加强本市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对公共实训项目的开发建设、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计划大纲、培训教材、鉴定题库的开发更新,以及职业培训师资的进修培训等,予以经费支持。各级政府要严格规范使用中央财政下拨的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由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各项培训补贴,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依法在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应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企业应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与使用情况列为厂务公开、集体协商的范围,接受企业职工的监督。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业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调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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