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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11]54号
【颁布时间】 2011-09-04
【实施时间】 2011-09-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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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职业培训资金监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用途、申领拨付程序和监管措施。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防止骗取、挪用、以权谋私等问题的发生,确保资金安全,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监察部门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职业培训工作。要把职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经济信息化、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国资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落实培训规划。根据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服务经济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市劳动者职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全市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和人才发展总体规划。各区县要结合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状况、企业用工情况、劳动力资源供求情况等,制定本区县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搞好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指导本行业企业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措施。

  

  (三)加大宣传表彰力度。进一步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辅以必要的社会奖励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继续开展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技术能手”等评选表彰活动,鼓励各区县、主管局、行业、企业(集团),开展相应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活动。同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和成功创业的典型事迹,营造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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