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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11]135号
【颁布时间】 2011-09-03
【实施时间】 2011-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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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外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具有一年以上在境内开展小额贷款、消费信贷等相关领域业务经验。

  

  (三)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境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企业(或同类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除应符合上述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总资产不低于等值人民币20亿元(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从事金融类相关业务且持续经营不少于10年,对国内小额贷款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

  

  (三)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良好。

  

  (四)投资行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除主发起人外,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企业、社会组织、经济组织等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应为最大股东,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五条  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六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十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刑事违法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  优先支持和引导以下类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一)重点服务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产业中小微型企业的。

  

  (二)重点定位于改善社会民生、促进创业拉动就业和扶贫济困工作的。

  

  (三)重点立足于探索推动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实施以及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升级等体制机制创新突破的。

  

  (四)重点依托于实力雄厚、业内知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同类机构)、行业协会(或商会)发起设立的。

  

  (五)市政府认可的其他类型。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和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科工贸信委等相关单位,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准入资格条件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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