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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其他股东。 (二)公司合并或分立。 (三)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八)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并于媒体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联合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已取得试点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继续经营,但其经营活动及监督管理执行本暂行办法规定。2009年1月8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