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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41号
【颁布时间】 2011-09-02
【实施时间】 2011-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二)加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力度。推进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逐级设立食品安全监督专员,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由工商分局 (所)、兽医站、农技推广站等基层机构分片包干,并与公安派出所建立警务协作机制,逐步构建起省、市(州)、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 (社区)五级贯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举报中心,设立举报奖励和查办大要案件补助专项资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提高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鼓励办案单位积极踊跃查办大要案件,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吉林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绩效评估、政府财政预算、领导班子考核,制定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二)健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做好指挥调度、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逐步建立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试点,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实现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餐饮服务环节的无缝衔接和食品安全的全程可控、有效监管。

  

  (三)强化教育培训。强化监管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监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培训,教育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抵制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严格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食品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结合实际,编制实施好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财政预算,优先保障执法装备配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监督举报中心、宣传教育中心建设等所需资金,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供保障。

  

  (五)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死角、盲区。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通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限期整改;对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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