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以及安置吸纳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的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金融机构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制度管理不健全; (四)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五)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最近三年曾有过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第十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可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5.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6.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7.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8.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 9.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 2.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能提供相关证照,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4.具备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应符合第四条的规定; 5.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并为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6.接受经办金融机构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8.经办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付息方式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者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其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如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人数,按人均8万元放贷,但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到期还本,计息时间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算。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与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