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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并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也可经当地妇联组织推荐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担保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全额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同时,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的需要。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 妇联组织要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推荐借款人的贷前服务、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和贷款回收工作,并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贴息及认定 第十六条 对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贷款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贷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由中央财政承担5万元的贴息资金,超过5万元部分的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贷款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妇女的,贴息政策参照《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综〔2009〕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微利项目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展期不贴息,贷款逾期利息及罚息由借款人承担。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发生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共同核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信息告知担保机构。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直至采取相应措施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20%以下。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担保机构应暂停与该行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采取相应风险措施降低代偿率并报市(州、地)担保监管部门批准后,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十九条 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小额担保贷款在逾期3个月内,经办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归还担保基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不断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省财政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将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 第二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第七章 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及补偿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