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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贵银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88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承担0.5%,省财政承担1%,各市(州、地)财政承担0.5%,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和妇联组织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奖补标准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情况、担保放大倍数、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综合确定,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劳动、金融、妇联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励办法。奖励每年实施1次,于当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第八章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呆坏账的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借款人(用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借款人、借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 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用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第二十六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核销必须准备的材料:

  

  (一)基本资料。包括呆坏账核销申报表,贷款原始资料复印件,借款人(用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和现状。

  

  (二)调查情况。包括呆坏账贷款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贷款催收情况及代偿证明材料。

  

  (三)其他相关证明:借款人(用款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死亡、宣告死亡或失踪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以意外事故证明;法院裁决书等。

  

  第二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呆坏账核销程序。由担保机构申请,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每年元月15日前各地将上年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实施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会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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