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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财政局分管领导及市征地办主任、市拆管办主任、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推进项目中一般性问题的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四、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城区(开发区)须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征地拆迁工作组,其主要职责为:对被征地拆迁单位、村民、城市居民和相关权利人进行思想动员;就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和解释,组织开展征地拆迁情况调查、确认;清点、丈量、核实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数量、面积并计算补偿金额;组织做好征地拆迁各类文书送达及送达回证工作;组织确定拆迁评估机构和各项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拆除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协商、签订或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临时用地协议,及时审定前述协议并向广西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高投公司)及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偿安置资金和工作经费等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和落实安置、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组织拆迁许可和裁决的初审,依法实施行政强拆,做好征地拆迁诉讼、复议案件的证据收集、整理、保存并配合应诉等工作,并及时向市征地办、市拆管办移交相关征地拆迁资料;处理征地拆迁信访、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 (二)市固投办职责: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上报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协调,负责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市人民政府调处办职责:对征地拆迁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三大纠纷”问题,负责召集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调处,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市发改委职责:负责及时批复涉及征地拆迁项目的立项、核准和备案文件,协调指导项目前期工作。 (五)市国土局职责:负责集体土地和参照集体土地实施征地工作的指导;按职责对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查处等。 (六)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牵头与广西高投公司商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分摊的具体办法;负责政府出资部分资金(即自治区与南宁市征地拆迁政策之间的补偿差价)的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核拨补偿安置资金及工作经费等相关费用;负责会同广西高投公司等单位进行补偿资金等费用的结算工 作。 (七)市规划局职责:负责征地拆迁项目及其补偿安置用地所涉及的规划工作;按职责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等规定的行为。 (八)市建委职责:负责组织各城区(开发区)开展与外环高速公路拆迁安置相关的安置小区建设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房屋拆迁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裁决工作;按职责及时查处违反建筑法等规定的行为;及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制定完善拆迁政策,申请强拆和处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复议、诉讼和应诉工作。 (九)市房产局职责:负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评估行为;负责审核房屋拆迁评估报告;提供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资料;配合城区(开发区)确认房屋产权性质、用途、面积等情况。 (十)市劳保局职责: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十一)市林业局职责:负责审核确认征(拨)林地的种类、数量和权属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调处办开展林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和林木砍伐手续等。 (十二)市民政局职责: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中低保对象和特困群体的救助工作。 (十三)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农转非”户籍管理工作;加大对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四)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项目征地拆迁费用、房屋拆迁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十五)市监察局职责:负责对各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司法局职责:组织开展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的公证、相应证据的保全和提存等工作。 (十七)市绩效考评办职责:负责制订征地拆迁专项工作绩效考评指标和办法;督促检查各城区(开发区)按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