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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巩固和扩大我省矿产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认真汲取一些地方发生非法违法采矿的深刻教训,坚决遏制非法违法采矿的反弹势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大力度,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作为矿产资源大省,省委、省人民政府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十分重视,连续多年部署开展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和矿产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保持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基本稳定。但是,近期一些地区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出现反弹,擅自开采浅层煤、浅层矿现象又死灰复燃。2010年9月30日晚,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报道了我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张庄村存在着以建设“高效农业园”为名盗采国家煤炭资源的问题后,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危害极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而且破坏了资源、流失了资产、影响了环境,更为主要的是造成了安全隐患,危及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一定要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下定决心,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为实现中部崛起战略目标和全省经济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明确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目标要求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正确处理整治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使无证开采、无证勘查、私挖滥采、浪费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使矿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资源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突出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的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非法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无证勘查和无证开采行为进行集中打击。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机关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煤管、煤监、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得发放相关证照,国土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及其他证照。 对证照不全违规建设和擅自组织生产的矿山企业,各相关部门要依照监管职责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组织查处。拒不停止生产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吊销相关证照。 对资源整合工作中确定整合关闭的矿井,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安委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0〕3号,以下简称《省安办通知》)规定的关闭标准组织关闭,落实监管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填充井筒等相应措施。国土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对非法违法开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严厉查处超层越界和非法转让矿业权等非法违法行为。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超层越界开采、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闭越界井巷,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